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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2-06-14 10:16   访问量:

各市、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姑苏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园区经发委(企业发展局),高新区经发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苏州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苏州市分行联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粮食和                                                                                                                 农发行

  物资储备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分行

                            2022年6月14日

抄送:市农发集团



苏州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成品粮(大米和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成品粮油储备按储存方式分为静态储备和动态储备。成品粮储备和食用植物油动态储备均应为小包装。

第三条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各级政府委托、粮食部门监管、承担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分级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由苏州市内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禁止转包,严禁储存在苏州市外。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同时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成品粮油储备规模。

市级粮食部门制定成品粮油储备落实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成品粮油储备已充实到位的地区,保持现有规模只增不减。方案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粮食部门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依照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各级粮食部门须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储备品种、数量及企业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同级粮食部门的成品粮油储备计划落实并拨付相关补贴资金(成品粮油静态储备的保管费、轮换费用、利息补贴、轮换价差和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综合定额补贴)。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成品粮油静态储备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和管理,对本企业承储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成品粮油储备中大米品种为粳米,质量指标达GB/T1354二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指标达到GB/T1355特二粉及以上;食用植物油储备主要品种为菜籽油和大豆油,菜籽油质量指标达到GB/T1536三级及以上,大豆油质量标准达到GB/T1535三级及以上。成品粮油储备卫生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条成品粮静态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实行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并在存储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廒间)门口悬挂“成品粮油储备(静态储备)承储点”标识;承担食用植物油静态储备的企业,应明确存储油罐,一经确定,承储库点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承储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定户、定仓、定货位工作,即确定承储经营主体、确定存储仓房(廒间)、确定存放货位,并在货位醒目位置悬挂“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承储点”标识,一经确定,货位存放点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纳入储备。

第十存储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廒间)或油罐应当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应当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使用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每周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十承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成品粮油静态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按即出即进原则保质保量完成。成品粮油动态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十八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市级和各县级市(区)粮食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成品粮油储备。

第二十条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由级粮食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动用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时应按当时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购买

第二十承储企业应制定保障措施在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指令时确保动用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保管费、轮换费用动态储备综合定额补贴由粮食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成品粮油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成品粮油储备补贴由粮食部门承储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各级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出库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在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本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粮食供应安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苏粮调〔2010〕1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苏州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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