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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2-10-12 09:22   访问量:

《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0月16日起正式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苏州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9月26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我市储备粮油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规章标志着我市依法管粮工作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办法》出台实施10年,我市立足粮食主销区定位,强化基础建设,加强宏观调控,深化行业管理,推进依法管粮,全市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呈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随着当前粮食工作形势的变化、内容的不断丰富,也有部分条款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储备粮管理工作。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补齐制度短板,加强我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含收购、销售,下同)、动用及其管理,加快推进落实涉粮问题专项巡视整改,制定《办法》非常重要也很必要。一是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新形势的要求我市常住人口多,粮食自给率加之疫情反复无常,粮食安全形势更加复杂,保障我市地方粮食安全的压力与日俱增,不容忽视。需通过制定《办法》,完善制度安排,加强制度供给,进一步规范细化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二是落实国家改革部署新规定要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中,在政府储备粮权归属、轮换计划管理、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承储企业经营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新规定同时,就尽快出台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法规规章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需制定《办法》,推动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更加科学高效。三是贯彻上位法新规定的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完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也先后2020年2021年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上位法新规定,需制定《办法》,把法律作出的制度安排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制定《办法》列入2022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后,我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经研究起草、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审查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并于2022年5月13日上报市政府。进入市司法局审核程序后,我局配合司法局进行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实地立法调研重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立法协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审核程序,借鉴上海、天津等地区先进经验先后行了集中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2022822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84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明确我市地方政府储备粮品种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二)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市、县级市(区)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落实所需资金,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储备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并保障储备粮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市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省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本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市(区)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市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符合国家和省要求,要求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

(四)关于储存安全。《办法》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满足保证储备安全的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不得租仓储存。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承储企业对所储存、轮换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负责,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承储企业积极研发和运用绿色环保的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储存条件,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关于轮换制度。《办法》明确轮换计划的制定主体和内容、轮换期限的确定、轮换架空期、轮换验收等内容。为提高轮换计划的可操作性,明确了调整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的情形和要求。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在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

(六)关于动用程序。《办法》明确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明确政府储备粮动用权归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列举动用情形,明确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顺序。明确动用方案由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动用命令由政府下达,部门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

(七)关于费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财政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各环节中可能产生的补贴、费用以及亏损的兜底保障职能,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和监管要求进行细化和规范。明确市、县级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及价差亏损等补贴。明确按照规定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的,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有盈余的上缴同级财政。

(八)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并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明确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依托地方政府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对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对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承储企业违约违法行为进行约谈及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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