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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2-01-24 15:57   访问量: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姑苏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我市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经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现将《苏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2.市级物资使用申请

3.市级物资调用函

4.市级物资调拨通知单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24

附件1

苏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我市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财政负责安排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包括:应急生活保障设备、紧急转移安置生活用品、食品等在内的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

第三条市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物资所有权属于市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救灾物资的,根据政府指令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第五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平台,与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六条市级救灾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对于不宜长期存储或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食品、饮用水、衣物等日常使用类物资实行协议储备。

第七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年度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购置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购置应急救灾物资,落实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在紧急状态下,现有应急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市级救灾物资可依特别程序进行直接采购。

第八条购置计划中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在紧急状态下,购置计划外的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的单位优先作为采购对象。

协议储备物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第九条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原则上存储在市级储备库,市级储备库建成前可委托有关市县(区)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所属救灾物资储备库或租用符合储存要求的社会仓储代储。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以自有仓储设施承储,不得租仓存储。

第十一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承储单位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储备任务。

第十二条为应对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物资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十四条储备物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等要求。储备年限标准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单位应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六条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做好承储物资的保险工作,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储物资损失的,在保险理赔的基础上,超出部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共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补足储备物资库存。

第十八条实物储备物资到达储备年限,或应急使用后,检测指标不合格无法再使用的,由承储单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提交报废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轮换计划,提出报废建议方案。经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三方会商后实施。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年限、报废原因和处置意见。

市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对救灾物资超储备年限的仍有使用价值的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经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决定,可捐赠给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

第二十条对经批准报废、捐赠的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制定物资轮换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成轮换工作,保证物资储备总量平衡。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年度入库、出库、报废和捐赠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现有物资的种类、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救灾物资统计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章调拨管理

第二十三条使用市级救灾物资时,受灾市(区)应先动用本地救灾储备物资,在本地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级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应由受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市(区)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市(区)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数量等。根据受灾市(区)的书面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调拨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调拨通知及时开展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市应急管理局调拨通知后,及时下达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并组织承储单位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救灾物资通知单调运储备物资。

承储单位要按照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2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10小时内将调拨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做好物资交接等工作。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物资交接等凭证复印件抄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紧急情况下,受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也可先报市应急管理局,以电话记录、微信(短信)、领导批示等方式作为提货凭证,事后向市应急管理局补办申请和调拨手续。

物资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第二十五条调拨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费由使用地人民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结束后30日内与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结算。

第二十六条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调拨通知要求,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来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救灾物资的调拨应根据所储物资年限,按照“先进先出、出旧存新”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第四章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八条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救灾物资由当地物资储备部门管理,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及时高效、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受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受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市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确定。

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类物资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归还给市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回收类物资使用后没有回收使用价值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市财政局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置。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市级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级救灾物资回收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地政府承担。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市级物资使用申请

           

分,我市(区)××乡(镇、街道)××村发生××灾害,已转移安置人员××人、避灾人员××人。我市(区)已启动级应急响应,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现有物资储备情况:

储备物资使用情况:

因本地物资储备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特申请调用市级储备物资(详细清单附后)。

特此申请,望批准。


××


需调拨物资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物资名称

用途

数量

规格型号

运输方式

目的地

到达时间

接收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市级物资调用函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申请需求,经研究,请你局调拨××(物资名称)××套(件)等物资于××××××时前送至××市(区)××乡(镇、街道),并与当地政府做好交接工作。

附件:市级物资使用申请

××


附件4

市级物资调拨通知单

           

根据《市级物资调用函》,经研究,同意调运市级物资(见附件),于××××××时前送至××市(区)××乡(镇、街道)。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物资调运、接收、登记工作。

接收方联系人及方式:

调运方联系人及方式: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联系人及方式:

附件:需调拨物资清单(调运须知:1.调运方须立即组织装卸和运输力量;2.运输人员抵达目的后,须服从接收方指挥;3.接收方须及时将接收信息汇报市局;4.调运内容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第一时间向市局报告)。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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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苏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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