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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2-05-09 10:55   访问量:

市有关单位、各市(县)区有关单位

《苏州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农发行苏州市分行联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粮食和                                                                                                                 农发行

物资储备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分行

                         2022年5月9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规范轮换运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或参与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储备粮油,包含市级政府储备原粮、静态储备成品粮、静态储备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计划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

第四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服从国家和省市粮食调控政策及粮食安全和应急保供需要。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数量充足、质量良好、结构合理、调用高效。

第五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应当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日常轮换管理工作,拟定储备轮换计划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服从国家、省宏观调控,组织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招标采购、竞价交易;

(三)检查评价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购销政策执行、轮换运作管理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移交;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本部门职责范围之外的,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四)按规定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拨付补贴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台账,督促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切实做好轮换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安排预算资金,并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承储企业所承担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油任务及相应的轮换计划文件等,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监督和管理;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销售(出库)后,应及时向承储企业收回相对应贷款。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粮食部门应当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油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轮换业务。

第十条市粮油质量监测所作为具有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油入库、出库及储存期间的质量和卫生指标检验、检测。市(县)、区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油的质量检测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级政府储备粮油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委托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油的仓储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入、出库)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承储企业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利息和费用补贴结算。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规范轮换运作,按时完成轮换任务;

(二)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全责;

(三)提高市级政府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轮换入库计划足额申请储备粮油信贷资金,粮油销售资金回笼后及时通知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收贷;

(四)严格执行《会计法》《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储备统计和管理工作,单独设立储备粮油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购销合同及凭据)等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的储备粮油数量,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轮换执行

第十三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遵循计划管理、均衡轮换、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入库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销售(出库)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并抄送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和时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粮油市场行情出现较大波动等特殊情况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销售计划应当报经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均衡轮换、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储存情况的储备粮油。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储存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轮换期限。

静态储备成品粮的轮换时间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品种、储存条件等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储备原粮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计划总量的70%;除紧急动用外,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十八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承储企业因库点迁移、仓房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同意,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

轮换架空期自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出当月起,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计量。

第十九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轮换定价机制,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适时召集市级政府储备粮油定价小组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调整轮换建议价格。

第二十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10年备查。特殊情况下,轮换方式可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具体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执行轮换(入、出库)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轮换进度按要求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二条轮换入库计划数量完成后,且经检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要求,承储企业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及时组织对已经入库粮油的验收工作,现场核查入库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确认。

第二十三条轮入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油应当储存在指定单位或库点,储存仓房要符合粮油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否则不予验收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对市级政府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四章质量检验

第二十五条轮换入库的市级政府储备原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质量检验内容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关于下达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苏粮仓〔2020〕9号)以及国家粮食储存品质项目执行。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水分指标不得高于国家标准1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市级政府成品粮静态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轮换计划文件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食用植物油应为当年度新加工的产品,相关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入库后,承储企业须逐货位(仓廒)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油入库检验、自检等检验结果,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检验必须由市粮油质量监测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入库质量依据。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粮油质检机构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提供真实货位(仓廒)信息、扦样用具等,配合做好扦样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库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进行质量抽查,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资金和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

第三十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价差实行财政兜底,盈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亏损部分由市财政局安排补贴资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拨付承储企业。市级政府储备粮油利息按实结算,储存损耗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损失,根据企业申请,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油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承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和财务制度,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保证粮油轮换规范管理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按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轮入的地方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变更品种等级或储存库点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轮换计划的;

(四)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五)套取、骗取、虚报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六)未按要求如实提供地方储备粮轮换数据及资料的;

(七)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储备粮重大损失和丢失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涉及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另行商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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